

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分类:校级
发布: 2021-12-01
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省教育厅定于近期开展202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1. 2020年立项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及专题项目;
2. 2019年立项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0年中期检查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及专题项目。
(二)检查内容
在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要求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附件1,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将课题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并填写《2021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项目中期检查成果汇总表》)。
中期检查材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其复印件须一并放在《项目任务书》之后装订。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科研处公章),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原件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
1. 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的各类别项目,可不参加中期检查,直接按结项要求申请办理结项。
2.往年已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再重复参加中期检查,请各校仔细核查,不得重复提交中期检查材料。
二、结项验收工作
(一)验收范围
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研究任务符合结项要求的各类别项目。
(二)验收内容
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并产生最终研究成果;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三)结项要求
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任务书》,填写《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附件4,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并填写《2021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专题项目结项信息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结项信息汇总表》)。
最终成果为已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的,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直接申请结项。最终成果为未被采纳/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未出版的书稿的,必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鉴定结项。鉴定专家由校内外5名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通过专家鉴定结项的项目,学校应向教育厅提交经专家签字确认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复印件1份(附件8,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
结项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项报告书》、《结项证明》(附件7)及研究成果复印件,所有材料按序用A4纸双面印制并用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如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变更申请表》,须一并放在《项目任务书》之后装订。论文类成果需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论文全文,报告类成果需提供完整打印稿及成果摘要、成果被采纳/批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原件1份(原件不予退还)。
2.《结项证明》纸质版2份及通过鉴定结项的一般、专题项目《成果鉴定表》复印件1份。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对重复标注省教育厅不同项目名称的同一研究成果,在验收时只能认定为署名排在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的最终成果。
2. 仅由杂志社提供用稿通知的未见刊论文,一律不视为已发表成果。
三、项目清理工作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严肃性,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清理:
(一)2016年度立项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本次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未通过本次结项验收者,一律作撤项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被举报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项目;
(三)在研究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附件9),提出自行终止项目,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批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请各位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4日将中期检查材料及结项验收材料报送科研处。同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4247038@qq.com,邮件务必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
2021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