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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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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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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风建设

发布: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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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学校科研诚信管理,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道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道德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监督约束、惩防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术道德包含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科研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活动时遵守科研诚信准则行为的一种评价。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预防等。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科研处负责全校学术道德规范的督促落实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及学院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规范的督促落实及管理工作。各级应积极引导科研人员严格自律,并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监督责任。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是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通过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学校有关部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项目任务书等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九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要注意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三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需对拟公布的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自查并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诚信第一责任人,与其团队成员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共同负主体责任。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及学院应对本单位及学院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研处举报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鼓励举报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备案并对举报的科研失信行为展开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调查。被举报的行为确认为科研失信行为,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单位或个人不予以受理。失信行为调查结果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同科研处成立调查专家小组,对失信程度进行认定。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专家组成员或调查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程序: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调查专家小组的调查报告,及时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科研处应当将所有举报调查材料进行备案留存。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列入失信行为清单进行管理(见附件)。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新的有实质意义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查,复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补充调查。复查程序按本办法相关调查程序进行。如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九条  建立“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科研机构和人员信用数据库”,根据需要进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合格、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进行累计评价,并联合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信用合格(***)。即没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信用合格作为科研选题立项、科技任务组织、成果评选、先进表彰、专家推荐等工作的必备条件。

   (二)一般失信(**)。评为该等级的单位,取消1年内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评为该等级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违规所得,1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1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三)严重失信(*)。评为该等级的单位,取消3年内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评为该等级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撒销违规所得,3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涉嫌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四)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评估失信行为: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科研诚信缺失带来的不良影响的;

4.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科研处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失信惩戒期满后信用可自动恢复为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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