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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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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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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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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是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属于横向项目。

第三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活动中与相应纵向项目同等对待,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横向项目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管理与审批,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

第六条  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七条  学校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研究所、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横向合同签订前,二级单位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并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二级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合同为标准)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

(二)二级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三)科研处负责对合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四)科研处联合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并进行认定。由此合同项目联系人送交合作单位,就具体合作内容与对方协商,达成初步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解。

第十一条  合同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监制、研制”、“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校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科研处各执一份),科研处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需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二级单位初审,经科研处复核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或以其它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外协科研合同按横向科研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委托方。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的使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一份原件供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科研处审核备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爭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按时拨付至学校,并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由项目组到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科研处负责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处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所属教师负责的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和到款情况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研处根据相关科研合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项目认定并办理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和科研合同办理经费入账,并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学校按照横向科研经费到帐总金额的3%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得外拨至利益关联单位,如项目负责人末如实阐明关联关系,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拔至关联单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部分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1简化招待费报销手续。招待费报销手续简化,可直接凭发票据实报销。

2规范招待费开支。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合同对招待费开支总额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20%。

3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

5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6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利用横向科研经费举办的业务类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结题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向合同的约定,按期进行项目结题。

第三十一条  横向项目结题前应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

第三十二条  向科研项目合同期满均应办理结题、终止、变更、延期或补充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通过验收、鉴定的;

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支配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财务处、科研处等会商制度,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校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子以纠正;对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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