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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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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1号)

摘要: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 2023-03-23

详情描述

浦江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项目(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学校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到学校和本单位自主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科研处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入账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善项目立项信息。科研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开具的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计划任务书办理经费入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准备“科研项目经费本”,负责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支出审核及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间接费用根据学校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提取,学校提取管理费的比例除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外,按照5%提取。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10%,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应按照规定据实列支,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图书资料费:科研过程中购买的相关书籍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并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和发票进行报销。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条  报销凭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符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后即可报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其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经费分类

使用比例

使用范围

研究经费

不低于总经费的75%

出版费;资料费、打印费、复印费不得高于总经费的15%;实验器材;制作设计费等。

业务经费

不高于总经费的15%

调研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等,餐饮费不予列入支出。

人员经费

不高于总经费的10%

发给参研学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分时段报销:

(一)项目启动时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

(二)项目研究中期,通过项目所在部门组织的中期检查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80%;

(三)项目结项期,满足项目主管部门的结项验收条件后可报销余下经费。

科研经费原则上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半年内报销完毕,若超过半年,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结题是指项目完成后,研究报告等相关总结材料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评估、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结余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项目验收,项目资金实际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及时结题。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终止按结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应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

第十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结余经费使用申请手续。相关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以及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其中,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等情况,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科研处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学校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研处批准或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拨经费: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结余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者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

第十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谋取私利。

十九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

第二十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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