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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南工大浦校[2024]239号-《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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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南工大浦校[2024]239号-《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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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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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本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有效应用,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学术论文等);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属于科技成果类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研究所及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配合知产办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科研外作为本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校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持、评估和放弃等事务,签订知识产权相关合同(协议),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协助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法律诉讼建立和维护知识产权档案。

第五条 本校所属的各二级学院(所、中心)、校各部门处室等所有单位,以及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学生和进修人员(以下简称“师生员工”),及合作单位在职务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包括专利在内的科技成果均属于职务科技成果: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科技成果;

(二)依托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执行学校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学校、因与学校劳动或人事关系终止等原因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或登记,以完成成果知识产权确权工作。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或主要完成者享有署名权,并依法依规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或实施所获收益的奖励、报酬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但应明确区分职务与非职务成果,避免混淆。

第十条 学校接受委托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合作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同享有。技术开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等技术合同,应在技术合同中书面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变为非职务科技成果,亦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

  • 知识产权申请与登记

第十 学校师生员工在确定研发课题时,应事先进行科技情报检索,以及与课题相关联的知识产权检索,避免重复开发,或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 成果完成人在依法申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之前,应对该科技成果进行申请前评估,充分考虑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成熟度、应用前景等因素后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切实提升科技成果质量。

第十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获确认或完成登记之前,成果完成人或其所在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成果内容。成果的鉴定、论文发表等涉及科技成果公开或披露的事项,应当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确定之后进行,但公开或披露的事项不影响成果知识产权确定的除外。

第十 科技成果在申请国内专利后,如需申请PCT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提出申请,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合同,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作出约定,除合同约定外,学校为第一单位时,原则上学校占比不得低于50%。

第十 科技成果申请专利取得授权证书的一个月内,须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并将证书递交科研处统一存档。

十八 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申请或登记工作由完成人自行申请,获得授权后须到科研处备案。

十九 专利申请为本校学生时,由双创中心归口管理,申请后统一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作品在开发完成,或者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一个月内,须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其它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定工作,参照上述专利成果的过程办理。

  • 知识产权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申请费用学校与发明人在科技成果申请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科技成果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科技成果费用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 成果完成人作为其申报的科技成果的署名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自觉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科研处应定期检查备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时办理或提示成果完成人办理知识产权续展、变更等手续,确保知识产权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第五章  知识产权应用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通过权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其价值。

科研处组织相关单位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和运用,各相关单位应以转化为目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强化资源保障。

第二十 学校支持采取授权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及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积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

第二十 科技成果转化前,成果完成人须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学校科研处及有关部门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转化方案

第二十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等。收益须进入学校指定的帐号,不得自收自支。  

二十八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比例为10%,成果完成人比例为90%,完成人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知识产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  学校通过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奖励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 保护知识产权是学校师生员工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学校或他人的知识产权。对违反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等知识产权客体,学校及相关师生员工应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监控信息流转等。

第三十 学校加强知识产权电子数据的安全管理,采用加密存储、定期备份、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或泄露。

第三十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安全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重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在项目启动、实施及成果应用等阶段进行安全审查。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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