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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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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工大浦校[2023]22号)

摘要: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 2023-03-23

详情描述

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课题面向全体在职在岗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和立项。

第三条  校级课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科研处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课题类别: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三)思想政治专项研究项目

第五条  课题级别: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在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至少应以第一署名人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提交被政府、企业等采纳的研究报告1份(不少于10000字并附实际应用单位采纳证明)。

一般课题研究周期为1年。在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至少应以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省级刊物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均需提交8000字以上的成果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申报项目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

2.项目应紧密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及其研究方向,紧密围绕学校专业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应具有创新性或较好应用前景。

3.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1.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一般项目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初级以上职称,不接受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申报。累计获得项目支持三次以上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新的一般项目。

2.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鼓励跨专业组成合适、精干、相对稳定的课题研究组。

3.上一年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4.已获得省部级、厅(局)级资助项目或其子项目者,不得重复申报相同或相近内容的校级课题研究项目。

5.学校根据每年的经费预算情况确定立项的数量和资助金额。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申报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报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研究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报科研处。申报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部门)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课题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具有较好的学术前沿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实效性;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明确;

3.课题研究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条件;

4.课题研究经费申请恰当,安排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科研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议采取活页盲审的办法进行评议。科研处对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不得复制、抄录申报书内容,保护申报人的知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校级课题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以及学校档案室各执1份。

第十四条  科研处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考核,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计划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级课题项目,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组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项目负责人调出或离职;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

5.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6.经查实,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严重影响课题后续研究情况的。

被撤消的项目由科研处正式公布。凡被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经费,由学校研究安排,用于资助本校其他研究项目。符合上述第3项至第7项撤项处理情况的研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研究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结题报告书》(简称《结题报告书》)和代表性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经科研处审核验收。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报送《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结题书》和《汇总表》,内容包含项目任务书、结题报告、代表成果等内容。材料送至科研处进行验收存档。科研处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校级课题结题书》发放《结题证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课题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10%,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应按照规定据实列支,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图书资料费:科研过程中购买的相关书籍需要到图书馆登记并办理入库手续后,凭入库单和发票进行报销。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交通费:需填写《车费明细表》,所列事由事项需与项目内容有关,逐笔列清每一次费用。报销额度总额不多于总经费的10%;

(十二)餐饮费:餐费金额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十三)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于中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学校将收回其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项目,学校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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