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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南工大浦校[2024]237号-《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专著出版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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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管理办法]南工大浦校[2024]237号-《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专著出版专项管理办法》

摘要: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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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专著出版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鼓励高水平高层次科研成果产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创作完成的学术专著。

主要资助:

1)无出版经费的学术著作;

2)已获得项目立项且注明成果为该书稿,但项目经费预算中出版费用不足的。

第三条 对于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同等条件下,国家级、省部级以上主持立项研究课题的成果优先资助。同一专著,如获得校级出版资助后再获得省级及以上出版资助的,出版专项仅资助实际出版所需费用不足部分,且资助额度不超过学校批准资助金额。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专项的资助对象:

1)没有正式书号的非公开出版物;

2)重复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

3)编著、论文集、科普读物类;

4)教材、工具书和编注类出版物;

5)音像制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作品鉴赏。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五条 申请出版专项资助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在岗教职工,作者单位必须标注“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2)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人。著作权属多人时,需经他人书面同意。原则上不超过3人;

3)申请者需完成全部书稿,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社会科学类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类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2万字;

5)必须达到出版水平,并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书后,方可提出申请;

6)已获得过我校出版专项资助并按合同要求完成者,如有新的专著出版,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专著书稿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7)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主体性、原创性、前沿性,兼具专业性和可读性;

8)为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书稿,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出版价值;

9)符合学术规范,学风严谨、文风朴实,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七条 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助申请书》;

2)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初稿;

3)出版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部门推荐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在受理时间递交科研处。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八条 出版专项的评审由科研处初审,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作特色等进行匿名评审,对于匿名评审同意资助的专著提交校内外专家进行终审。

第九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研处对终审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科研处汇总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发文。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专著资助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出版专项资助一般单部著作不超过3万元,有特别重要学术价值的单部著作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经出版专项资助的著作,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标注要求外,应在著作醒目位置标注“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助”的字样。

第十四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应向学校无偿提供该著作5本,由科研处代收,其中3本由科研处交校图书馆存阅。受资助者凭校出版资助文件与相关出版社发票经科研处负责人审签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出版专项资助者,原则上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出版著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出版,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延期时间仍未出版,学校将终止相应的资助。

第十六条 著作获得资助后,出版社一般不得变更,若确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更换出版社,须由本人重新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校出版专项资助的著作如存在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永久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学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违反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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